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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公司律师:俞强律师解读股权代持的三大隐形巨坑

发布日期:2025-08-02 19:01    点击次数:156

一、案件介绍:一场“信任”引发的股权争夺战

乙是A科技公司的实际创始人,为规避关联交易限制,与好友丙签订《股权代持协议》,由丙代持其30%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。初期合作顺利,丙仅按乙的指示参与公司决策。

2023年,A公司融资估值飙升,丙突然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擅自将代持股权质押给某金融机构,贷款5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。乙发现后要求解除质押,却被告知“工商登记股东是丙,公司控制权归其所有”。更棘手的是,丙因个人债务纠纷被起诉,法院冻结了其名下全部股权(含代持部分),乙的股权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。

二、裁判结果与理由:为何法律不保护“幕后老板”?

裁判结果:

确认乙与丙的《股权代持协议》有效;

驳回乙要求解除股权质押及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,丙质押及债务纠纷导致的股权处置后果由乙承担。

裁判理由:

工商登记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,善意第三人(金融机构、债权人)有权信赖登记信息。丙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,其质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,乙不得以代持关系对抗第三人。

代持协议仅约束协议双方代持协议在乙、丙之间有效,但对外不产生效力。丙的债务纠纷导致股权冻结时,乙无法以实际出资人身份排除执行。

名义股东行为后果由实际出资人承担丙滥用表决权、质押股权的行为虽违反代持协议,但因乙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,难以证明丙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。

三、法律分析:俞强律师拆解股权代持的致命陷阱

陷阱1:名义股东“失控”,实际出资人成“背锅侠”名义股东可能利用控制权擅自质押、转让股权,或因其个人债务牵连代持股权。

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:名义股东的道德风险是代持最大隐患。建议在协议中设定高额违约金,并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,增加违约成本。

陷阱2:显名难!法律程序门槛高实际出资人要求“显名”(成为登记股东)需满足三条件:

证明出资事实及代持合意(如银行流水、协议);

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;

不存在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(如上市公司禁止代持)。

俞强律师补充:上市公司、金融机构的股权代持因损害公共利益,协议通常被认定无效,投资款仅能按现实价值分割,无法返还本金。

陷阱3:继承、离婚引发股权争夺若名义股东死亡,其继承人或配偶可能主张代持股权为遗产;若实际出资人死亡,继承人需通过诉讼确认代持关系后方可继承权益。

四、解决方案:三步筑牢代持“防火墙”

协议设计:动态条款+双重担保

明确约定名义股东无权处分股权(质押、转让需书面同意);

**提前签署《股权转让协议》**并公证,一旦触发违约条件,实际出资人可凭公证文书直接办理工商变更;

要求名义股东配偶签署《放弃股权声明书》,避免离婚分割风险。

证据链管理:出资痕迹+公司治理参与

出资款备注“股权出资”,保留汇款凭证;

实际出资人应参与股东会、签署决议文件,证明实际行使股东权利。

税务筹划:近亲属代持优先我国对近亲属间股权转让有税收优惠。父母代持的,赎回时可申报较低转让价格,降低税负成本。

结语:你的股权真的安全吗?

股权代持如同“隐形地雷”,看似便捷却暗藏杀机。企业家应谨慎评估代持必要性,若必须采用,务必通过“协议约束+证据固化+税务筹划”构建三重保障。

互动话题:你是否遇到过代持引发的纠纷?欢迎分享你的经历或疑问(注:个案咨询需结合具体证据,本评论不作为法律建议)

风险提示:股权代持涉及公司法、合同法、税务等多重法律风险,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设计合规方案。

作者介绍:俞强律师执业机构: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(高级合伙人)地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: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荣誉:

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“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”

2024年“君澜专业领航奖”

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

联系方式:请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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