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日期:2025-07-12 13:15 点击次数:185
一、37号文的核心适用范围
适用主体
境内居民个人:包括中国籍自然人,以及虽无中国籍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(如持有境内身份证、长期居住证明等)。特殊目的公司(SPV):由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,通常用于境外融资或上市(如开曼公司、BVI公司等)。
适用场景
境内居民通过SPV境外融资(如VIE架构中的境外上市主体)。境内居民通过SPV返程投资境内企业(如VIE架构中的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之间的协议控制)。
二、VIE架构下的37号文登记要点
1. 初始登记(设立SPV及返程投资前)
登记主体:境内居民个人(如创始人、股东等)需在SPV设立或境外融资前办理37号文登记。登记内容:境内居民个人信息;SPV的股权结构、融资计划;返程投资路径(如VIE架构中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的控制关系)。登记时间:应在SPV设立或首次注资(含境外汇款、境内权益注入)前完成。
2. 变更登记(后续股权变动或融资)
若已登记SPV发生重大变更(如增资、股权转让、境外上市等),需办理变更登记。例如:VIE架构中境外上市主体完成IPO后,需补充登记新股发行情况。
3. 注销登记
SPV注销或境内居民不再持有SPV权益时,需办理注销登记。
三、VIE架构中的特殊合规问题
协议控制与外汇合规
WFOE向境外支付服务费、特许权使用费等需符合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》,避免被认定为虚假交易或资本外逃。境内运营公司的利润通过协议转移至境外时,需完税并提交税务备案(如适用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45条“受控外国企业”规则)。VIE架构依赖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之间的协议而非直接股权控制。
资金出入境路径
境外融资资金入境:需通过FDI(外商直接投资)通道合规入境,用于WFOE的注册资本或外债(需备案)。利润汇出:需提供完税证明、审计报告等材料,银行审核后方可汇出。
红筹架构与37号文的关系
若VIE架构涉及境内企业资产/权益注入境外SPV,还需办理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》(ODI)备案,与37号文登记并行。
四、常见违规风险及后果
未办理37号文登记
后果:境内居民境外权益不受法律保护,资金出入境受阻,可能面临行政处罚(如罚款、限期补登记)。
虚假登记或材料不实
资金用途不符